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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建筑工程管理办法实施 禁止肢解发包

来源:中国智能建筑协会

  2011年2月1日,《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针对我市目前建筑工程管理的实际,《办法》第二条对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合同与造价、质量与安全等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同时,对建筑工程的内涵进行了界定,规定“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关于发包与承包

  一是明确了施工总承包制度。针对当前部分工程违法分包和肢解发包的现象,《办法》第九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禁止肢解发包或将工程直接发包给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同时,对政府代建项目代建单位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实施代建的工程项目,代建单位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依据代建协议履行职责”。第十四条对劳务分包制度进行了规范,明确“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实施劳务分包的,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独立完成承接的劳务作业,不得再行分包”。

  二是强化对招投标运行过程管理。《办法》第十条对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进行了明确,杜绝招投标不透明,评标过程不规范的问题;第十一条规定了投标保证金制度和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组成;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禁止行为和产生异议时的处理方式进行了明确。

  三是建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制度。近年来,拖欠工程款和不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事情频发,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和其它恶性事件发生,影响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规定,《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对务工人员工资问题进行了规范,规定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全员劳动合同管理和实名制管理,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并强化了建设单位的监督责任;第十七条对相关单位的责任进行了规范,明确“工程承包单位追回的拖欠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务工人员工资。因发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与承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单位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由发包单位先行垫付,垫付的工资额以拖欠的工程款总额为限。因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致使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由发包单位督促清偿;无力清偿的,由发包单位负责清偿”。

  关于合同与造价

  针对合同文本不规范等问题,《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建筑经营活动中,发包、承包、中介方之间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使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第二十条规定专业分包的内容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载明。

  为杜绝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计价规则和计价办法不统一的问题,《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竣工结算、审核竣工结算的误差均不得超过3%”。第二十一条对肢解签订合同进行了规定,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一个单体工程的造价咨询业务,一次性委托给一家造价咨询企业承担,不得肢解签订合同”。此外,第二十三条对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单位提出了要求,第二十四条对竣工结算书编制要求和报送时间进行了规定。

  关于质量与安全

  为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办法》第五章规定了建筑经营活动各方主体的质量和安全责任,明确了建设单位应当全面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进行了规范,并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推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为杜绝施工现场出现扬尘污染、管理混乱等问题。近年来,我市依据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积极推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提高了我市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和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为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今后应当实行建筑施工标准化管理。

  二是强化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发包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超出有效期限的施工企业,不得从事施工活动”,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超出有效期限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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