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园区建设

你的项目有些悬!工程领域进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或越来越难

来源:中国智能建筑协会

  近日,财政部湖南专员办发布一篇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监管的意见》中提到:

  严管地方政府擅自将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扩展至工程建设领域,或在没有预算安排的情况下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堵住地方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PPP进行变相举债的通道。

  此《意见》引起业界很大的关注,若政府严控工程建设领域进入政府购买服务,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首先了解何为政府购买服务。

  2013年9月26日,国办印发[2013]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这是国务院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定义,为建设工程领域可以采用购买服务定下了大方向。

  2014年12月15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也就是大家熟悉的财综96号文。

  这是财政部第一次发布的全面而自成体系的政府购买服务操作指南,明确了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方式及程序,预算及财务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因财务来源直接锁定财政,流程相对简单,原BT模式较PPP模式更容易转换,社会资本更加青睐。

  但目前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几点争议:

  一、为提供服务而建设的工程是否适用政府购买服务;

  二、购买服务付款期太长有可能被认定为“延期付款变相融资”;

  三、如何规避以当期购买服务支持代替中长期财政支出能力论证。

  而在国家经济下行,政府债务规模越来越大的背景下,为防止发生区域性的金融风险,政府购买服务作为产生地方性政府隐形债务的漏洞,自然会引起大量关注。

  为此,国家已有大动作,剑指举债融资。

  5月3日,财政部罕见性地联合六部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特别强调政府购买服务信息需要公开。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公开,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重点公开政府购买服务决策主体、购买主体、承接主体、服务内容、合同资金规模、分年财政资金安排、合同期限、绩效评价等内容。

  因此,严管地方政府擅自将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扩展至工程建设领域主要是为了堵住地方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变相举债的通道。通过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让整个过程更加阳光和透明。

  同时,财政部在4月份印发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防止地方政府“拍脑袋借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增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测算,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地方。

  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需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由中央统筹,防止地方政府债务进一步扩大。

  总而言之,严管地方政府擅自将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扩展至工程建设领域并非不再将工程领域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更不是取消政府购买服务,而是在“个别地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时有发生”的背景下,告诫那些违法违规项目,投机取巧的日子到头啦!


收藏】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