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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立法治污促减排

来源:中国智能建筑协会

  中国建筑新闻网邯郸8月22日讯  减排列入政绩考核,减排做到有章可循,实施减排预警,诸多制度考量有奖有罚,前后总共五章三十四条,全文约4700余字……《邯郸市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在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
  
  《条例》结合邯郸市污染减排工作实际,把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办法,上升到地方法规的高度,对环境法律、法规确立的一些基本管理制度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环境责任,规范了排污单位的环境行为,是一部操作性很强的地方性法规。
  
  这是邯郸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对主要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对大气污染实行预警防控。邯郸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崔红志说,《条例》的出台,标志着邯郸环保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将对加强环境监管、严格环境执法、实现污染减排目标起到重要作用。
  
  翻阅全文不难看到,该《条例》在治标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其核心内容进一步细化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减排台账和统计制度等,旨在通过一系列措施大力压减燃煤消费总量,并倒逼企业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减少污染物排放。
  
  近年来,邯郸市的污染减排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特别是通过近几年的实践,污染减排在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发展方式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邯郸市作为一个钢铁大市,钢铁大市,煤炭、钢铁、电力、建材等重工业占工业总值的70%以上,产业结构、工业基础相对偏重,污染减排的压力大、任务重,尤其是调结构、转方式的任务非常艰巨。
  
  崔红志说,调结构,转方式,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整治等环保工作,不仅是改善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的需要,更是京津冀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重要举措。抓好污染减排不仅需要政府部门强力推进,更需要有一个比较系统、全面,具有较强针对性的法规。
  
  而制定相关《条例》,正是为了切实完成“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强力推进大气污染行动计划,全面减少污染物排放,尽快实现天蓝、水绿、建设生态邯郸,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施“依法治污,依法减排”。
  
  崔红志介绍,该《条例》的制定实施,是邯郸市委、市政府在调结构、转方式及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和污染减排等环保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条例》的实施,大力推进污染减排,大力压减燃煤消费总量,用硬措施把煤炭消费比重降下来,“在治标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倒逼企业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该《条例》共五章三十四条包括总则、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其核心内容和特点是细化规范了主要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减排台账和统计制度、减排预警制度及减排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奖励惩罚制度等。
  
  其中,《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细化规范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根据环境容量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逐级下达、落实到排污单位,通过制定减排工作计划和采取控制措施,达到减排目的,并根据国家现行有关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实行有偿转让的新政策。
  
  《条例》一个创新举措,就是利用市场促进减排。鼓励排污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对其通过技术改造等措施消减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实施有偿转让,提高排污单位主动开发减排技术、对减排加大投资的积极性,通过市场行为促进减排。
  
  同时,《条例》更加强调了排污许可。第十一条规范了排污许可证制度,并根据邯郸污染源的实际情况,细化规定燃煤电厂、钢铁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和畜禽场、养殖小区等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消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根据对实际工作经验的总结,分别规范了主要污染物减排台账和统计制度、主要污染物减排预警制度,以及时掌握减排信息,采取预警措施,尽早防止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标。
  
  《条例》强化和规范了政府的环境责任,要求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实行重点监管。这些规定强化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减少污染物排放方面的责任,有利于推动全省污染减排工作的有效开展。此外,该《条例》还细化规范了减排目标责任制、减排考核评价、奖励惩罚制度。
  
  比如,《条例》第十四条细化规范了减排目标责任制,将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执行情况作为对所属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负责人进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未完成者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当大气污染超过预警控制线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据悉,邯郸市大气污染源主要是城区取暖燃煤、企业生产排污、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等。鉴于此,根据邯郸市大气污染源的实际情况,《条例》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分别针对城市内燃煤、机动车、建筑扬尘、服务企业这几个主要的大气污染源头,加强了规范管理。
  
  前述几个大气源头之规定都非常细致,比如,第二十一条:“城市集中供热区域内,应当逐步淘汰供热用分散燃煤锅炉和其他燃煤设施,或者进行清洁能源改造。 向大气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减排设施,采取先进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控制技术。”等等,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依法规定了相应罚则,有效加大了减排管理力度。
  
  面临减排的严峻形势,《条例》不仅明确了实行减排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还明确了邯郸市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各项措施,重点包括: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实行主要污染物减排台账和统计制度,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污染源新增量、削减量和环境统计排放量台账,并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削减量、替代量等情况定期报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实行主要污染物减排预警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市属重点企业不能按期完成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工作计划和控制措施的,市政府可以发出预警通知,对方接到预警通知后须按规定期限完成整改。未能完成的,市人民政府予以警告,并可以暂停审批被预警部门和单位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实行减排目标责任制和减排考核评价、奖励惩罚制度。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排污单位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对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成效显著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另外还有针对排污单位的规范管理、整顿治理等系列内容。
  
  《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依法规定了相应罚则,有效加大了减排管理力度。前后利用六个条款提出且明确了种种违法行为及对应法律责任。
  
  针对减排的两个主体:政府及排污单位,皆有诸多责任。比如,“不履行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领导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形,将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对于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安装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或者擅自拆除、损坏自动监测设备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针对城区扬尘污染以及饮食服务业也有明确,比如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崔红志说,其实《条例》提出的一些制度,国家法律都有所规定,但不是很具体,而这个条例就是一个比较系统、全面,具有较强针对性的法规,充实细化了相关制度内容,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必将对推进减排治污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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